文化部可能将“偷菜”游戏关闭或取缔,你是否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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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可能将“偷菜”游戏关闭或取缔,你是否赞同
文化部都出来避谣了,这纯属娱乐啦。真是的!摘一段新闻给你。
――黄河新闻网昨日报道中,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相关负责人辟谣。
“偷菜”和文化部,似乎每年总会擦出点火花。
继去年年底,开心网农场、QQ农场等以前网上偷菜的战场应文化部要求,将“偷菜”改名为“收获”和“采摘”之后,近日再传消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一工作人员称“偷菜”游戏或被叫停(本报昨日曾报道)。
就在这消息传出不久,昨日上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一名负责人又发出不同声音辟谣:文化部从来没有对是否禁止或改良“偷菜”游戏开过会,更没有说过“禁止或改良偷菜游戏”的话,称“偷菜游戏”要被禁止纯属被误读。
文化部辟谣
禁止偷菜游戏纯属被误读
如果说去年“偷菜”改名被网友认为是换汤不换药,“偷菜游戏”被禁的消息像一个炸弹扔进水里,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偷菜’该不该禁”的相关讨论,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话题,“偷菜”一度升至微博最热门话题榜前五位。
支持取消的网友认为,这个游戏无聊、浪费时间,让人沉溺其中不如关了。而反对派则认为,只要游戏不违法,“偷不偷”是人的自由;还有网友指出,甘肃妇女偷菜不是因为游戏,就算是因为游戏也属个案。
一片讨论声中,昨日上午,黄河新闻网报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说文化部“或禁止偷菜游戏”纯属误报被误读。
这名负责人表示,“我们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也没有就偷菜游戏是不是违规开会讨论过,怎么就有了我们要禁止的说法呢?”他说,网络游戏的管理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于游戏是否违规违法,主管部门会从经营主体合法性、内容是否合乎规范、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多个方面去考察,“偷菜只是一个游戏形式,就是我们要处理,也只可能说涉及到内容的整改、涉及到经营主体的处理公司,不可能说禁止这个游戏。”
相关网站; “偷菜”现已非唯一亮点
“偷菜”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网站方有何看法?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腾讯和人人网的相关负责人。
腾讯公关部表示,目前该公司尚未得到任何和“禁止偷菜”相关的消息,QQ农场目前运行一切如常。
人人网人人农场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网站的开心农场在2008年就有了,由于社交游戏生命周期较短,现在的用户数量已不如从前,但仍然有几百万用户在玩。随后他们推出了人人农场,在以前的基础上有了很多改进,好友之间的互动不限于“偷菜”,还可以帮好友照顾小兔;提供番茄,生产番茄汁等。
对“‘偷菜’功能属于简单机械的操作,并没有启迪思维和开发智力的益处”一说,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偷菜”只是农场类游戏里的一个功能,游戏还包括给小兔子喂萝卜、给作物浇水施肥等许多内容,这些都是寓教于乐,而且要经营好自己的农场,还需要一定的规划,这是有启迪思维作用的。
看到网上文化部对“叫停‘偷菜’”一说进行辟谣的消息,这名负责人也认为,之前的解读有些断章取义。 早报记者肖莹佩
新闻背景
报道称文化部或取消“偷菜游戏”
2008年开始的 “偷菜游戏”,在去年一度达到颠峰。中国大陆开心农场的用户数量总数超过6200万人。腾讯公司旗下QQ空间开通QQ农场的用户保守估计也有1亿人。网上“偷菜”不过瘾,日前,甘肃天水市秦州区42岁的妇女李某连续上演了现实版偷菜,最后被几名菜农抓个正着。虚拟游戏影响了现实生活,一些专家因此建议取消“偷菜”游戏。
“偷菜”究竟是不是一种不好的示范?据某媒体报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李姓工作人员针对此事表示:网上“偷菜”游戏属于简单机械的操作,并没有启迪思维和开发智力的益处,有可能对此类游戏的“偷菜”功能逐步取消,也可能对这类网络游戏进行改良。
来源:黄河新闻网
如何看待《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四、加强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予以查处。(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文化部2016年12月1日
《刀剑神域》第二季曾被文化部列入黑名单,为何其剧场版电影却能在大陆上映?
《刀剑神域Ⅱ》是电视动画《刀剑神域》的第二期,改编自日本小说家川原砾著作、abec插画的轻小说。分别讲述桐人受菊冈诚二郎之托进入FPS型VR游戏“GGO(Gun Gale Online)”中调查“死枪”事件的“幽灵子弹篇”、桐人一行人在飞行系VR游戏“ALO(Alfheim Online)”攻略传说级武器圣剑的“圣剑篇”以及亚丝娜在ALO中与“绝剑”相遇并一起参与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楼层BOSS攻略战的“圣母圣咏篇”三个部因为这部电影里告诉我们,沉迷于游戏会带来各样的危害VR会让我们沉溺于虚拟世界,与现实有所脱节
而AR虽然仍在现实,但现实世界大量人去玩的话很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必须要有政府的规范管控才能有健康的发展
“SAO”事件已经过去了一年,某日,桐人接到了来自总务省“虚拟课”菊冈诚二郎的奇怪委托。那是突然发生在充斥枪械与钢铁的VRMMO《Gun Gale Online》里的“死枪”事件。被拿着漆黑之枪的谜之角色所击中的玩家,在现实世界里也会随之“死亡”……无法拒绝的桐人答应帮助调查,虽然对于“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产生物理影响这件事感到怀疑,但他还是登录了“GGO”。
桐人将自己在ALO里的游戏转移到GGO里后,虽然遇上了乍看之下很容易被误认为是美少女角色的麻烦,但在经过狙击手少女诗乃的引导之后,顺利参加了决定最强枪手的PvP淘汰赛“BoB”(Bullet of Bullets)。桐人在这个被枪支配的世界里,成为了唯一使用光剑战斗,并不断在“BoB”里获胜的知名角色。他独特的战斗方式成为了玩家间讨论的焦点,知名度也不断上升。
次日,隔天举办的“BoB”正式大赛开始了。在聚集了许多强敌的“诸神之黄昏”中,“死枪”终于现出身影。“死枪”究竟是什么人?“虚拟世界”真的能对“真实世界”产生影响吗?桐人即将独自挑战“死枪
其实并不复杂
SAO动画被文化部禁,你看文化部是在跟谁打擂台,跟二次元观众们,顶多损害一下一些视频网站的利益
文化部想禁SAO电影,他要跟谁打擂台?跟中影集团,涉及到的利益是万达这个层级的,这体量能一样?
况且例如声之形这种电影都会删减,意思就是作为引进方,进来的电影该删的都已经删了,剩下的都是没问题的,你还有什么理由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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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隔天举办的“BoB”正式大赛开始了。在聚集了许多强敌的“诸神之黄昏”中,“死枪”终于现出身影。“死枪”究竟是什么人?“虚拟世界”真的能对“真实世界”产生影响吗?桐人即将独自挑战“死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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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例如声之形这种电影都会删减,意思就是作为引进方,进来的电影该删的都已经删了,剩下的都是没问题的,你还有什么理由禁我?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文化部违规游戏,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辉程攻略网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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